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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3刑初8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40岁。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3月30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辩护人雷龙,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6年9月6日以盐检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变更原起诉罪名。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陪审员钱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荐、人民陪审员杨天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刚、代理检察员许上林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刘某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徐某某办理三本假的驾驶证,并将张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交给被告人徐某某,双方约定办好一本驾驶证给徐某某5000.00元。一个月后,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西昌市文汇路花鸟市场厕所墙上看到的电话联系上办假证的人,并以每本1000.00元的价格办理了三本假驾驶证。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将三本假驾驶证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又将假驾驶证交给了被害人张某某、邱某某、王某某。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以及提出的公诉意见均不持无异议。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予以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刘某某(已死亡)将张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交给被告人徐某某,让徐某某办理三本假的驾驶证,双方约定每本驾驶证给���某某5000.00元。一个月后,被告人徐某某将办理的三本假驾驶证交给了刘某某,收取人民币15000.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有:一、物证—三本伪造驾驶证,在卷佐证被告人伪造了身份证件的事实。二、书证(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二)盐源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22日盐源县刑事侦查大队接被害人张某某报案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3月30日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介绍人办理不用考试的驾驶证来实施诈骗。2013年的时候我遇见徐某某,他叫我找人来办驾驶证,不用考试但费用比较高。兰某某、谢某某、徐某��我们四个人一起实施,我给来办证的人说我是警察,现在退居二线了,兰某某和谢某某介绍人给我,我又将这些人的信息拿给徐某某,徐某某说每人一万八千块,我给兰某某、谢某某说是二万二千元,我就从中每人收取了四千元钱。(二)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谢某某、刘某某帮别人办假驾驶证。2014年的时候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可以帮那些不用考试的人办驾驶证,然后我就把这个事情给谢某某说了,估计一个月后,谢某某说他找到三个人费用说成二万二千元,每人先支付了一万七千元,谢某某打了收条给他们,我、谢某某、刘某某之间也写了一个协议。我们拿了四万五千元给刘某某办证,剩下的六千元我和谢某某每人分了二千五百元,刘某某拿了一千。后来和刘某某吵架后我就没有参与了。(三)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兰某某���刘某某帮别人办驾驶证,结果驾驶证是假的。2013年底兰某某给我说他有一个朋友是冕宁公安局的局长,可以不用考试直接拿到驾驶证,叫我找点人去。后来王某某、张某某、邱某某他们就给我打电话,我们就在西昌把价格说成了二万二千元,先付一千七百元,拿到证后再付五千。拿到钱后我们给了四万五千元给刘某某办证,剩下的六千元,我和谢某某每人分了二千五百元,刘某某拿了一千。三、被害人张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均证实他们通过谢某某想不用考试拿到驾驶证,并先后认识了兰某某、刘某某。三人先分别缴纳了一万七千元,后来拿到驾驶证又付了五千元。王某某的驾车从云南丽江出发,途中遇交警检查时,才发现驾驶证系伪造的。四、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15年刘某某拿了三本身份证复印件叫我给他办理三本假驾驶证,并��定一个驾驶证5000元钱,让我办快点儿。我就通过在文汇路花鸟市场厕所上看到的办假证的电话,一个多月就把驾驶证办理好给了刘某某。我总共从盐源这里拿了15000.00元钱,每本我又花1000元去办的假证。五、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成铁)鉴(文检)字[2016]30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张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的驾驶证均为假证。六、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在不同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分别组织被害人进行了辨认,其只能准确指认出刘某某。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驾驶证,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 芳审 判 员  何 荐人民陪审员  杨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海 燕本判决书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