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陶云峰、薛晓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陶云峰,薛晓聪,蔡周武,马莉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383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望江东路59号。负责人:陈昌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倩,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珠,该行员工。被告:陶云峰,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薛晓聪,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蔡周武,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马莉花,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告陶云峰、薛晓聪、蔡周武、马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力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云峰、薛晓聪、蔡周武、马莉花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隆银行杭州分行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陶云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7月18日止的期内利息166.8元、罚息53287.38元、复利28.5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陶云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薛晓聪、蔡周武、马莉花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一、借款保证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5年4月20日,被告陶云峰作为借款人,被告薛晓聪、蔡周武、马莉花作为保证人与原告泰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330207150416浙泰商银(保借)字第(0094680055)号的《保证借款合同》。2、主债务本金:400000元。3、借款期限: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10月16日。4、合同执行利率:月利率12.51‰。5、逾期利率标准:对借款人未按期归还的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对借款人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6、还款情况: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被告于2015年6月21日归还利息10341.6元,于2015年9月21日归还利息15345.6元,于2015年10月16日归还利息2144.93元,于2015年10月18日归还利息2025.07元、复利2.53元,于2015年12月21日归还利息15664.85元,于2015年12月24日归还利息101.81元、复利0.19元。此后再无还款。7、欠款情况:截止2016年7月18日,尚欠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66.8元、逾期利息53287.38元、复利28.5元。8、担保的主债务:主合同项下原告对被告陶云峰享有的债权。9、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10、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11、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院认为,原告泰隆银行杭州分行与被告陶云峰、薛晓聪、蔡周武、马莉花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陶云峰未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薛晓聪、蔡周武、马莉花应按约对被告陶云峰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陶云峰、薛晓聪、蔡周武、马莉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陶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利息166.8元、逾期利息53287.38元、复利28.5元(暂计至2016年7月18日,此后的逾期利息以40016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765‰的标准另行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薛晓聪、蔡周武、马莉花对被告陶云峰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薛晓聪、蔡周武、马莉花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云峰追偿。预收案件受理费810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51元,由被告陶云峰负担,被告薛晓聪、蔡周武、马莉花负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李力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洁(以下为空白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