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静雅与天津百联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雅,天津百联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561号原告:胡静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斌(原告之夫)。被告:天津百联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沿道卫华里59-601-604。法定代表人:蓝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该公司置业总监。原告胡静雅诉被告天津百联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静雅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其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