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朱振伟诉刘东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伟,苑新国,候纳新,刘东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57号原告朱振伟,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新国,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候纳新,男,1973年8月2日出生。被告刘东风,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伟与被告苑新国、候纳新、刘东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朱振伟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朱振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淼人民陪审员 朱 刚人民陪审员 王学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