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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0802执5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辉,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刘兆辉。委托代理人陶胜军,张家界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鲁成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辉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宏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宏力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兆辉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延期交房违约金9678.30元及每日按已付房款130611.00元的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支付刘兆辉2015年7月21日至实际交房日期间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并负担本案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宏力公司在银行的开户及账户余额进行了查询后没有发现存款余额;虽存有少量商品房未出售,但由于该未售商品房相关手续不健全难以处置。鉴于该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国祥审判员  刘胜利审判员  覃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