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0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金秀侠等与北京金隆博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侠,董秀清,关勇,北京金隆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0223号原告:金秀侠,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原告:董秀清,女,1932年2月27日出生。原告:关勇,男,1932年6月2日出生。原告:关薇薇暨原告金秀侠、董秀清、关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金隆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2号楼4层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卫星,经理。原告金秀侠、董秀清、关勇、关薇薇与被告北京金隆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隆博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原告关薇薇暨原告金秀侠、董秀清、关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隆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秀侠、董秀清、关勇、关薇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金隆博公司对关建明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不再享有抵押权;2.被告金隆博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车牌号为×××的车辆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事实理由如下:关建明与金秀侠系夫妻关系,与关薇薇系父女关系,与董秀清为母子关系,与关勇为父子关系,关建明于2007年6月13日死亡。2004年6月1日关建明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关建明为借款人,金隆博公司为担保人),用于购买汽车。车辆已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抵押权人为金隆博公司。2007年8月2日,关建明还清全部贷款,金隆博公司不予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金隆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6月关建明购买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发动机号4B139936,车架号×××。2004年6月1日关建明以购车为由,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行贷款89900元,金隆博公司为关建明提供担保,关建明以该车向金隆博公司提供反担保,并设定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金隆博公司。2007年8月2日关建明还清银行贷款,但金隆博公司至今未办理该车辆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另查,关建明于2007年6月13日死亡,其继承人为其妻金秀侠、其女关薇薇、其父关勇、其母董秀清。本院认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关建明已付清银行全部贷款,借款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也应随之终止。债权消灭,金隆博公司对关建明车辆的抵押权亦应随之消灭,故金隆博公司应协助办理涉诉车辆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车辆所有权人关建明现已死亡,其继承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四原告作为关建明的继承人有权行使其相关权利,故四原告要求金隆博公司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主张,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金隆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金隆博公司对关建明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不再享有抵押权;二、被告北京金隆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金秀侠、董秀清、关勇、关薇薇办理解除车牌号为×××现代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4B139936,车架号×××)在车辆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及公告费(以公告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金隆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玮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