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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宝成与XX懿、王哲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成,XX懿,王哲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周宝成,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XX懿,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王哲鑫,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周宝成与XX懿、王哲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104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39元,已经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代理审判员  白会民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