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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兴伟等没收财产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9执1939号被执行人:梁兴伟,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梁兴伟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09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19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兴伟退赔受害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65.844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兴伟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将被执行人梁兴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梁兴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芳芳审 判 员  谭 勇代理审判员  胡前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