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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修海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开余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修海,任开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I45号。负责人:王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修海,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鸩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开余,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修海、任开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0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丽区人民法院。上诉人并非涉诉工程的承包单位,与本案并无关系。被上诉人张修海起诉上诉人,应在上诉人住所地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该涉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位于天津中海油项目产业研发基地,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东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庞 艺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新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