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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刑初367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系聋哑人,吉林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因盗窃,于2016年4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宏鑫,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佳音、书记员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宏鑫、翻译人员姜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新天地购物广场处,盗得黄某某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200元。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财富广场南门处,盗得李某甲Iphone6手机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3300元。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新东商场内,盗得刘某某小米2S手机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00元。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130路公交车上,盗得吴某某索尼L55T手机一部,因该手机不能获取市场价格信息,未鉴定价值。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3路公交车站桩处,盗得魏某某Iphone6s手机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000元。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附近,盗得李某乙Iphone6手机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3300元。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的46路公交车站桩处,盗得张某某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52元、身份证一个。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共盗窃作案7起,合计价值人民币15452余元,破案后,所盗移动电话均已返还被害人。2016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吉林市龙潭区某地,明知他人销售犯罪所得财物,仍以人民币1000元购买Iphone6splus移动电话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500元。破案后,所盗移动电话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失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提供了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聋哑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某系聋哑人,赃物全部追缴,请法庭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吉林省长春市新天地购物广场处,盗得黄某某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200元。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吉林市昌邑区的财富广场南门处,盗得李某甲Iphone6手机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3300元。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吉林市昌邑区的新东商场内,盗得刘某某小米2S手机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00元。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吉林市昌邑区130路公交车上,盗得吴某某索尼L55T手机一部,因该手机不能获取市场价格信息,未鉴定价值。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3路公交车站桩处,盗得魏某某Iphone6s手机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000元。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附近,盗得李某乙Iphone6手机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3300元。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的46路公交车站桩处,盗得张某某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52元、身份证一个。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共盗窃作案7起,合计价值人民币15452余元,破案后,所盗移动电话均已返还被害人。2016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吉林市龙潭区某地,明知他人销售犯罪所得财物,仍以低于市场价格,以人民币1000元购买Iphone6splus移动电话一部。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500元。破案后,所盗移动电话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上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载明吉林市公安局公路交通治安分局在各公交站桩巡逻布控工作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便一直跟踪至解放大路珲春街站桩附近的双双果园店的西侧,将正在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徐某某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和住所发现八部可疑手机的情况。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载明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9日对被告人徐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共搜出8部手机、现金、身份证、钱包后予以扣押的情况。4、发还物品清单,载明经核实,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分别发还各被害人的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若干张,载明被害人魏某某辨认被告人徐某某及徐某某指认盗窃手机照片的情况。6、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载明被告人徐某某盗窃的5部苹果手机及小米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5452元及索尼L55T手机无法作价,后将鉴定意见分别通知各被害人以及被告人徐某某的情况。7、吉林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人徐某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的情况。8、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是2016年4月28日上午,我在46路站桩旁边炒瓜子,我的皮夹克上衣挂在铁栅栏上。约10点多,我看到有四个男子将一个40多岁的男子按倒在地,并说他们是警察,并问我丢啥了,后我发现我的钱包丢了,里面有252元钱和我的身份证。9、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16年4月25日12时左右,我在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站桩的3路车上,我刚上车就发现手机没有了,我就报警了。我的手机是粉色苹果6S,在网上京东商城买的,花了4988元。4月29日,民警通知我来认领。10、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6年4月17日14时左右,我在新东市商场二楼时,一个顾客告诉我我的背包拉链被拉开了,我发现手机丢了,是白色的小米手机。5月4日,民警通知我说抓到一个小偷,在家里搜出几部手机,让我认领。11、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16年4月24日上午,我乘坐130路公交车从十一中到财经学校时,丢失一部白色的SONY手机,是放在我书包的外侧,被掏走了。5月3日,民警通知我说抓到一个小偷,在家里搜出几部手机,让我认领。12、被害人金某某陈述,2016年3月5日17时30分左右,我在财富广场购物时,发现我的Iphone6splus粉色手机丢失。我是花6880元买的。1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6年4月10日下午,我到财富广场南门掀门帘进门后发现我的金色苹果手机丢失,是花3000元买的。5月4日,民警通知我说抓到一个小偷,在家里搜出几部手机,让我认领。1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6年4月26日中午,我在吉林市东市场附近,发现我的银色苹果6手机丢失,后我就报警了。5月4日,民警通知我说抓到一个小偷,在家里搜出几部手机,让我认领。15、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6年3月23日中午,我到长春新天地购物广场广场取衣服时,发现我放在上衣右侧下兜的的银色苹果6SPLUS手机丢失。5月3日,民警通知我说抓到一个小偷,在家里搜出几部手机,让我认领。16、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其供述内容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另供述,2016年3月,其花1000元在一个新疆人处买一部粉色苹果PLUS手机,一直放在家里。上述证据,业经被告人徐某某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系聋哑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先行行政拘留的十天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单连红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