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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许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018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文州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好文,公司职工。被告:周建,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许波,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