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毕东东 绑架、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毕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10号罪犯毕东东,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8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毕东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其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焦刑一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东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所犯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宣判后,2009年9月24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于2013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毕东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毕东东于2009年2月,伙同他人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在博爱县以“打的”为名多次抢劫出租车司机,抢得手机、现金等物品,毕东东参与抢劫四次,价值63716元,并伙同他人参与绑架一次。被告人毕东东系主犯。罪犯毕东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毕东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毕东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东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