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龚永泉诉刘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永泉,刘洪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417号原告龚永泉,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罡,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刘洪辉,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永泉诉被告刘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永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洪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永泉撤回对被告刘洪辉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