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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龚永泉诉刘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永泉,刘洪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417号原告龚永泉,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罡,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刘洪辉,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永泉诉被告刘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永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洪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永泉撤回对被告刘洪辉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