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柯与被告侯喜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柯,侯喜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273号原告:王柯,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西北工业大学退休教师。被告:侯喜健,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西北工业大学退休教师。原告王柯与被告侯喜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喜健偿还借款13万元,并按借款之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4日被告以家庭需要资金为由,立据借原告13万元,拟定2014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仍未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予交纳公告费,故该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柯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