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蓝箭运输有限公司、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西安市蓝箭运输有限公司,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20号。法定代表人:林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庆君,男,35岁,汉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蓝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33号2号楼1层1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霄,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3号。法定代表人:查展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恩涛,男,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上诉人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蓝箭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箭公司)、原审被告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仪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虹公司上诉称,本运输合同纠纷不属于在西安市雁塔区、莲湖区辖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签订地、管辖法院;运输始发地与目的地均为上诉人在每次运输业务中指定的地点。由于运输业务时间跨度较长,运输次数多,运输始发地与目的地无法确定,更无法保证其为在雁塔区、莲湖区辖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故本运输合同纠纷不属于在西安市雁塔区、莲湖区辖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且本案运输合同中并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因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432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蓝箭公司答辩称:我方向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受理后,该院发现该案应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发生在雁塔区的运输合同纠纷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案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均在西安市雁塔区,故本案应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应由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意见是相互矛盾的,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且雁塔区法院依职权已将本案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本案已移送一次,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一案不能多次移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原审被告东仪公司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是: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其法律效力位阶高于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陕西省高院【陕高法(2013)28号】规范性文件,对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地域管辖作出例外,其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432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辖区内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西安市雁塔区、莲湖区辖区内发生的民事一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因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且该案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上诉人关于将本案再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鸿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王 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梦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