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4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东视拓影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视拓影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4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11号。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视拓影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27号107室,现实际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疃里南区红杉西谷别墅东区7号楼4单元102。法定代表人:周德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视拓影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6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63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王兆青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