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登文与刘长月、陈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文,刘长月,陈中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684号原告张登文,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长月,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中民,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文与被告刘长月、陈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登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登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登文负担。审判员 李取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