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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登文与刘长月、陈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文,刘长月,陈中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684号原告张登文,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长月,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中民,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文与被告刘长月、陈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登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登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登文负担。审判员  李取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