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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6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凌凌与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凌凌,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张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293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凌凌。被告(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颖军,经理。被告张国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海彬、李豪杰,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凌凌与被告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凌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及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凌凌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凌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反诉原告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静审 判 员  刘亚楠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