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杨为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杨为信,刘红艳,刘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138号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号。负责人周鹏,行长。被申请人杨为信,男,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刘红艳,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刘安,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杨为信、刘红艳、刘安金融借款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为信、刘红艳、刘安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