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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赖发飚与陈建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发飚,陈建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1685号原告:赖发飚,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告:陈建景,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赖发飚与被告陈建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发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发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建景偿还借款25000元及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8日,陈建景向赖发飚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当日陈建景出具借条给赖发飚收执。后经赖发飚催讨,陈建景未能还款。陈建景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陈建景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赖发飚提供的借条,能够证实陈建景向赖发飚借款25000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现赖发飚诉讼要求陈建景偿还借款25000元及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陈建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建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赖发飚借款25000元及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60元,由陈建景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遐通人民陪审员  方天星人民陪审员  梁建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育升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