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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良坤与王玉东、时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东,时逢,马良坤,泰安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王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东,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莹,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时逢,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林,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良坤,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晖,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泰安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三友旧村改造4号商业楼东首。法定代表人时逢,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泰安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泰山区南关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军,任经理。原审被告:王树军,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上诉人王玉东、时逢因与被上诉人马良坤、原审被告泰安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岳彩印有限公司、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玉东收到一审判决后,向我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经我院催交,上诉人王玉东于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玉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陈宗光审判员  吕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