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8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福昌与周瑞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昌,周瑞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089号原告:刘福昌,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瑞伟,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昌与被告周瑞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于同日撤回对被告周瑞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周瑞伟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昌撤回对被告周瑞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