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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5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5416号原告:高某,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