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6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博恩老龄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博恩老龄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6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博恩老龄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太白北路甲字一号迎宾广场15楼11502室。法定代表人:吴鹏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海,男,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香琳,女,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7号。法定代表人:万一,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聿翀,男,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女,住西安市新城区,系该公司法务。上诉人陕西博恩老龄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海、姬香琳、被上诉人四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聿翀、王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博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违约金按月利率1.5%,改判违约金按1%计算。被上诉人四建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约金1.5%的计算方式未超出法定的计算标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四建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博恩公司返还四建公司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利息24.75万元(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月利率为0.015)及违约金10.5万元(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6日止,月利率为0.015)。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四建公司与博恩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约定博恩公司将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北徐家巷村的陕西博恩国际生态养老基地一期工程发包给四建公司施工,四建公司需向博恩公司缴纳1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博恩公司承诺签订协议后3个月内按时开工。四建公司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3个月后,仍未接到博恩公司的开工通知。2015年11月10日,双方就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博恩公司在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四建公司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24.75万元,且博恩公司如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5%向四建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解除。原审法院认为:博恩公司未履行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对因此给四建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四建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其中,四建公司主张博恩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24.75万元一节,博恩公司表示认可。四建公司主张博恩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0.5万元(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6日止,月利率为1.5%),未超出相关标准,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博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四建公司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24.75万元及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月利率为1.5%)。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博恩公司收取四建公司的1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双方就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博恩公司仍不按约定向四建公司退还。原审法院认定博恩公司违约并判令其向四建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24.75万元及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月利率为1.5%支付违约金均有协议约定,处理正确。博恩公司上诉称月利率为1.5%过高,要求改判按月利率按1%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出相关标准,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博恩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博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