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煜华与申洪、谭志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煜华,申洪,谭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李煜华。被执行人申洪。被执行人谭志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煜华与被执行人申洪、谭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申洪、谭志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432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因被执行人申洪、谭志群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谭志强银行存款34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金融、车辆管理、工商等机构查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申洪、谭志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1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洪、谭志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