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182号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玉,男,汉族,1959年12月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石龙,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泽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