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雁、李学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雁,李学堂,崔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高雁,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学堂,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树民,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雁、李学堂与崔树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进 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