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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味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黄家胜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878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美味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黄家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878号申请人:深圳市美味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邹超平。委托代理人:杨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宏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家胜,1983年8月1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深圳市美味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味通广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家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262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美味通广州分公司申请称:一、仲裁通知开庭时间为2016年8月8日下午17点30分,在开庭30分钟后黄家胜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委未作缺席判决,属严重程序违法。二、本案系黄家胜自愿辞职,并非深圳美味通广州分公司主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为此,深圳美味通广州分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一、撤销穗天劳人仲案[2016]2625号仲裁裁决书。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黄家胜承担。黄家胜答辩称:一、其仲裁开庭在开庭30分钟内到庭,并没有违反法律程序。二、其并未主动辞职,而是深圳美味通广州分公司将其开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深圳美味通广州分公司关于黄家胜仲裁时开庭迟到仲裁委没有作缺席判决的申请事由,并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程序权利且导致裁决错误的情形,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黄家胜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开除的事实问题,也不属于上述法定的审查仲裁裁决应否被撤销的事由。综上,深圳美味通广州分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经审查,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该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美味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关于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262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美味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