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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树海与被执行人史庆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树海,史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沈树海,男,1951年9月2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史庆山,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沈树海与被执行人史庆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吉0323民初字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沈树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树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23执32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