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树海与被执行人史庆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树海,史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沈树海,男,1951年9月2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史庆山,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沈树海与被执行人史庆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吉0323民初字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沈树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树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23执32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