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民初2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安国与朱静、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安国,朱静,陈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2486号之一原告:丁安国,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朱静,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陈栋,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狄,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安国与被告朱静、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案涉借款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安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玉燕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