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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渝北区龙山街道鑫洋建筑机具租赁站与重庆市有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渝北区龙山街道鑫洋建筑机具租赁站,重庆市有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825号申请人:渝北区龙山街道鑫洋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庆村金三角,组织机构代码L1934910-9。经营者:孙建明,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松,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重庆市有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北门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渝北区龙山街道鑫洋建筑机具租赁站(以下简称渝北鑫洋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有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有胜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渝北鑫洋租赁站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有胜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欧娅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江路X号X幢X-X-X号的房屋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渝北鑫洋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欧娅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江路X号X幢X-X-X号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有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案件申请费2770元,已由申请人渝北区龙山街道鑫洋建筑机具租赁站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