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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破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破3号之四申请人: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10月16日,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向本院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根据该报告,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财产均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津言塑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庞婷璇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