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吉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吉保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334号原告王建设,男,居民。被告吉保民,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与被告吉保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建设承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赵佩璋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