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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吉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吉保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334号原告王建设,男,居民。被告吉保民,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与被告吉保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建设承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赵佩璋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