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文怀与被告董深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怀,董深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082号原告:谢文怀,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董深奇,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谢文怀与被告董深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谢文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文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文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尤芳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