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陈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陈龙,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604号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3号华中金融电力大厦12、13层。负责人胡锴,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龙,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浩然路32号。被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楚雄大街268号出版文化城大厦8层。负责人张青山,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龙、信达财保湖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龙在被申请人信达财保湖北分公司的保险理赔金125000元。案外人谭重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9B7**号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龙在被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保险理赔金125000元。二、查封案外人谭重相自愿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鄂××××号车辆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小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