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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冯玉侠与黄翠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侠,黄翠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847号原告:冯玉侠,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翠月,汉族。原告冯玉侠与被告黄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冯玉侠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50元,由原告冯玉侠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