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冯玉侠与黄翠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侠,黄翠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847号原告:冯玉侠,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翠月,汉族。原告冯玉侠与被告黄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冯玉侠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50元,由原告冯玉侠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