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文玉姣诉被告岚角山保方寺村第一村民小组、文胜林、文卫东、文新国、文中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玉姣,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保方寺村第一村民小组,文新国,文胜林,文卫东,文中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570号原告文玉姣。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明,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保方寺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文新国,系该小组组长。第三人文胜林,曾用名文胜利。第三人文卫东。第三人文新国,曾用名文开国,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文中波。原告文玉姣诉被告冷水滩区岚角山镇保方寺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三人文胜林、文卫东、文新国、文中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文玉姣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玉姣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文玉姣负担。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