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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洪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408号原告:李洪,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琳俐,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5层。负责人:张毅,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洪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