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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湘潭高新区金源汽车修理厂诉姜东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高新区金源汽车修理厂,姜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385号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金源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湘潭市吉安路云盘村摇钱组。经营者:费腾,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姜东亮,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湘潭县。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金源汽车修理厂诉被申请人姜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金源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东亮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金源汽车修理厂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高新区金源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东亮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人海审 判 员  许艳红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