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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何岸强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岸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406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岸强,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耒阳市磨田煤矿职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15年12月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岸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伍小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2日13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耒阳市城北路白山坪煤矿职工集资房东面4楼的住房内制造毒品,其后民警在该居民楼一楼楼梯间将被告人何岸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2包晶状物和45粒药丸及1小包麻古“套餐”;从其住所缴获疑似麻古的颗粒状物质252粒、用金属铁盒盛装的疑似半成品麻古的红色粉末1盒、用榨汁机容器盛装的疑似半成品麻古的红色粉末1盒、疑似氯胺酮的白色粉末2包、疑似制毒原料的红褐色不明液体11瓶。经衡阳市公安局检验:上述被搜获的疑似毒品物质分别被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氯胺酮成分;其中冰毒15.05克、麻古124.32克、K粉5.41克、液体毒品11瓶。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何岸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岸强辩称,对毒品的数量、重量有异议,公安称重的时候是连铁盒一起称,还有他父亲用的痱子粉也在里面,297粒麻古不可能有100多克。请求对毒品的纯度进行鉴定。他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制成毒品,避免了严重后果,可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13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接到有人制造毒品的报警后在被告人何岸强住处的楼梯间将其抓获,从其身上缴获2包晶状物和45粒药丸及1小包麻古“套餐”,随后的搜查中���其住所缴获疑似麻古的颗粒状物质252粒、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6包、用金属铁盒盛装的疑似半成品麻古的红色粉末1盒、用榨汁机容器盛装的疑似半成品麻古的红色粉末1盒、疑似氯胺酮的白色粉末2包、疑似制毒原料的红褐色不明液体11瓶。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何岸强身上缴获的药丸净重4.3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何岸强身上缴获的晶状物净重9.1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何岸强家中缴获的药丸净重27.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何岸强家中缴获的晶状物净重5.9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何岸强家中缴获的白色粉状物净重5.41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从何岸强家中缴获红色粉状物净重92.8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缴获的11瓶液体原料,其中10瓶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1瓶检���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016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岸强的身上和家中缴获疑似毒品的物质以及脸盆、漏斗、过滤网勺、电子秤、锡纸等制、吸毒工具。2、理化鉴定书、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查获的疑似毒品物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何岸强身上缴获的药丸45粒净重4.3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何岸强身上缴获的晶状物2包净重9.1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何岸强家中缴获的药丸252粒净重27.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何岸强家中缴获的晶状物6包净重5.9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何岸强家中缴获的白色粉状物净重5.41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从何岸强家中缴获红色粉状物2盒净重92.8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缴获的11瓶液体原料,其中10瓶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1瓶检出咖啡因成分。上述毒品已被收缴。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在她儿子用的卧室和餐厅的冰箱里搜出的东西都是她儿子何岸强的,干什么用的她不清楚。4、被告人何岸强的供述与辩解,他是2015年11月底开始在家里实验制作毒品麻古,购买了压片机和脸盆、漏斗等工具,买不到咖啡因就买来一些麻古和冰毒,另外从化工店买来香精、色素、麦芽粉等辅料,将冰毒、麻古研磨后加入辅料放到榨汁器搅拌,然后成形风干,共制作了不超过30粒的麻古,给老婆和朋友吸食后都说不对劲,根本就卖不出去。5、抓获经过,被告人何岸强系抓获归案。6、户籍证明,被告人何岸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岸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0多克,还持有少量氯胺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岸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岸强对被查获毒品的数量提出异议,认为应按纯度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岸强主观上希望制造毒品麻古,客观上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其对自己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已作出评价,没有以制造毒品罪而是选择以较轻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被告人何岸强,被告人何岸强请求以此再次作为本案量刑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岸强在九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岸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白镒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伍 晶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