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与郭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郭旺,杨猛刚,袁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843号申请人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郭旺,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猛刚,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素娟,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旺、杨猛刚、袁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以案外人鲁效良()所有的鲁****7H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鲁效良提供担保的鲁****7H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