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莫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16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32号。法定代表人黄天国。被执行人莫秋兰,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陈武宏,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陈燕凤,女,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