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7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姜雪梅与陆利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梅,陆利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545号原告:姜雪梅。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利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梅诉被告陆利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雪梅于2016年10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雪梅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姜雪梅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