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国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36号罪犯郑国富,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4日作出(2002)莆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国富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赔偿各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1000元,对赔偿总额负连带责任,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郑国富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2月28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4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国富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国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郑国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国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二分,二0一五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72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国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国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