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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6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磊与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张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6731号原告:刘磊,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宁,女,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张建兵,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符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