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区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21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区某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大专文化,原任新兴县东成镇思本村委党支部书记、主任,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区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裕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时任新兴县东成镇思本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区某某在协助东成镇人民政府开展江罗高速东成段征地拆迁工作中,向时任东成镇政府副镇长兼思本征地工作小组组长周某某(己提起公诉)提出虚构青苗补偿款出来私分。2013年3月间,周某某和区某某商量,决定以区某某的名义虚构青苗补偿款,骗取补偿款由区某某和征地组的成员平分。之后,思本征地工作小组成员徐某某(已提起公诉)按照周某某的授意虚构区某某青苗作物补偿确认表,区某某在该表户主栏签名,并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周某某,由徐某某到银行开户,从中骗取征地补偿款39300元。区某某将其中35000元交徐某某进行私分,余下4300元由其占有。同年4月,区某某在徐某某虚构的区某1青苗作物补偿确认表户主栏上以区某1名义签名,并将区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周某某,由徐某某到银行开户,从中骗取征地补偿款49280元,区某某分得补偿款为6000元,区某1分得补偿款5280元,区某某将余下的38000元交周某某进行私分。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村委换届、任免通知、江罗高速东成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江罗高速征地涉及农户青苗补偿确认表、现金缴款单、银行流水账等;证人区某1、黄某某、余某某、罗某某、简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区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区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征地过程中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征地补偿款的方法,共同骗取、侵吞征地补偿款88580元,数额较大,其个人分得人民币10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5月28日,新兴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被告人区某某进行询问时主动到案,被告人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区某某已先后于2016年7月28日将其贪污的10300元退出。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征地过程中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征地补偿款的方法,共同骗取、侵吞征地补偿款88580元,数额较大,其个人分得人民币103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区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区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区某某在提起公诉前退清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区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区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没收被告人区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00元,由暂扣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善伟代理审判员 余洁玲人民陪审员 李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绍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