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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与陈文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陈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港霞东路268号、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1439号,组织机构代码4559190645XXXX-4。法定代表人XXX,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振杰,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冼玉娉,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医务科副科长。被执行人:陈文辉,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伊宁市。本院在执行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与陈文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文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申请人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医疗费61680.32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判决书),受理费648元,执行费835元,总额暂计为63163.32元,但被执行人陈文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文辉对第三人伏天君享有(2016)粤0403民初1359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文辉对第三人伏天君的债权在63163.32元及利息的额度内予以冻结,在清偿本案所涉款项前不得向陈文辉支付。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国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