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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6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6006号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东郭镇东朱仇村,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2********。被告:徐某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东郭镇东朱仇村,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5********。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