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更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向中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中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18号罪犯向中华,男,出生于1969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2001年罪犯向中华因犯诈骗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减刑后于2008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通川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中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涉案赃款。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罪犯向中华于2013年8月20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向中华应于2021年8月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向中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3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向中华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鞋帮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3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向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