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8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裴文皋与王永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文皋,王永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647号原告裴文皋,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永树,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政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文皋诉被告王永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文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文皋撤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自: